股份补充质押是利空吗?
补充质押不等于新增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包括上述公司作为受担保方接收担保物而形成的资产,应当归集至母公司进行核算,并在报表中单独列示;
同时根据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如果发生以下情形,可以认为构成了“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一)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董事会已经批准的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或者未经董事会批准但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
(二) 上市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如果发生以上两种情形之一,则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必须予以披露的信息,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之,就不必。 但是需要注意区分“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这两个概念。前者是从税后利润中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股利的数额;后者则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实现资本保值增值、增强公司实力的余额。虽然二者都可以在公司的资产中得以体现,但是其计入方式不同,对公司利润表的影响效果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的时候,需要首先提取利润的10%~20%作为盈余公积,剩余部分以现金形式分配给股东。在分母相同的情况下,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两者相加,通常大于或等于公司净利润。但如果公司没有进行现金分红而是将其留存下来充实资本金,那么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就分别表示了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增加额,两者的和就等于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通过补充质押的方式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并不会必然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也不会必然产生损益。但是,如果被担保的子公司不能按时还款,可能就需要用该子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财产进行抵押或清偿。这种情况下,就可能造成公司资产减少,甚至有可能导致公司因资不抵债而宣告破产,使得投资者遭受损失。这种风险应该引起投资者的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