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深圳记者联系方式?
你为什么要采访我,我有罪吗? ——来自一位深圳律师的疑问 2014年1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著名作家王朔作品被盗一案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冬冬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736万余元,发还被害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王朔作品被盗案”经媒体披露后,引发社会广泛热议。本案的被告人郭冬冬系自学出版行业相关知识、自谋职业的“小白”,对于编辑加工、排版设计、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均不熟练,在制作虚假书号过程中严重疏忽大意,最终导致159册图书被盗版发行。
法官提醒,公民享有著作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并出售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主审法官张萍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郭冬冬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王朔作品共159件(套),涉嫌非法获利人民币736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法官说,当前,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改变,网络侵权问题也成为司法审判关注的重点。今年元旦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通知-删除”原则及认定规则,为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重要依据。 同时,该司法解释首次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简称“网宿公司”)的责任边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并且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说明了“知道”的情形包括以下六种:
(一)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二)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信息网络用户正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制止措施或者放任实施的;
(三)没有合理理由信赖信息网络用户已经获得授权而提供内容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定价销售与权利人拥有版权的作品或制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为“知道”的情形。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搜索功能进行直接检索,足以确认其访问的链接地址所指向的网页由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且该网页涉及侵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