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影响招投标么?
这个问题好,正好最近整理相关资料的时候碰到了类似的问题,发一下我们之前写的关于投标业绩的相关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企业业绩是否属于法定的必须招标条件,如果是的话,那么该条件即视为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对于符合该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评标时,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反之,则视为招标人设定排斥条款,该条款应予撤销。(这里我们仅讨论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合法性的认定,至于如何评判业绩的合理性、优劣性则是另外的话题)
判断是否属于法定的应该招标的条件,关键是看招标文件中的该项指标的要求是否与所投项目的性质相适应,如果过于苛刻,将导致所有潜在的投标人都不具备,显然不合理。同时我们需要注意,作为资格审查的评分因素,其分值不应太高,一般6-8分即可。
案例1:某工程标底金额5000万元,招标文件规定:“自2007年以来,与招标人具有直接发包关系并在人员资质、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企业或总承包企业,且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作为有效投标人”。经统计,全国有将近3000家企业满足上述条件。由此可知,该条款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案例2:某工程标底金额5001万元,招标文件规定:“近五年(2011年至2015年)来,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以下三项资质其中之一的企业,可报名参加投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设计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案例分析:本案中,由于未指明是“独立法人资格”还是“分支机构资格”,可能导致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无法参与投标,构成对投标人的歧视,因此也应认定为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