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影响招投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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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好,正好最近整理相关资料的时候碰到了类似的问题,发一下我们之前写的关于投标业绩的相关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企业业绩是否属于法定的必须招标条件,如果是的话,那么该条件即视为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对于符合该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评标时,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反之,则视为招标人设定排斥条款,该条款应予撤销。(这里我们仅讨论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合法性的认定,至于如何评判业绩的合理性、优劣性则是另外的话题)

判断是否属于法定的应该招标的条件,关键是看招标文件中的该项指标的要求是否与所投项目的性质相适应,如果过于苛刻,将导致所有潜在的投标人都不具备,显然不合理。同时我们需要注意,作为资格审查的评分因素,其分值不应太高,一般6-8分即可。

案例1:某工程标底金额5000万元,招标文件规定:“自2007年以来,与招标人具有直接发包关系并在人员资质、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企业或总承包企业,且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作为有效投标人”。经统计,全国有将近3000家企业满足上述条件。由此可知,该条款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案例2:某工程标底金额5001万元,招标文件规定:“近五年(2011年至2015年)来,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以下三项资质其中之一的企业,可报名参加投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设计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案例分析:本案中,由于未指明是“独立法人资格”还是“分支机构资格”,可能导致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无法参与投标,构成对投标人的歧视,因此也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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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亏损的,只要按照要求提供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是不影响参与产权交易活动和招投标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中规定的产权转让中应当披露的信息中包括“资产管理人拟给出的与转让标的企业有关的其他信息”,企业交易时可以利用这个条款披露相关信息。

产权交易机构是企业产权依法公开、规范交易的市场平台,通过交易平台发现资产价格和资产买受方,有利于促进企业价值发现和国有产权的增值,并为产权交易活动引入竞争机制,防止腐败和暗箱操作。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政府公共管理和市场配置资源有机结合的产物,是政府推动和市场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随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和地方对国有产权交易工作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逐步实现了统一机构、统一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统一操作规则、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统计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已经逐步成为政府实施国有产权监管和保护的重要市场交易体系,成为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有力支撑。因此,标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国有产权同样必须进场交易。

标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可以采取整体产权转让方式处置,也可以采取分立、合并、债转股、资产剥离等方式,优化企业资产质量,实现国有产权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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