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是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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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住宅)

2008年以前,我国没有统一的《物业管理条例》,各地关于物业管理的立法不一,对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2007年底,建设部发布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规程》,其中明确要求,“住宅工程的保修期从交付之日开始计算;开发商应当将竣工材料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移交业主”。 但实际上很多小区都没有执行这一规定。 “开发商不向业主交竣工验收材料,导致业主无法了解房屋实际情况以及办理房屋产权证和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由此产生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王林波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和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造成业主未能按期办理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同时有权主张因为房屋质量问题造成自己的直接经济损失。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居住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居民选择购买住房。与此同时,由于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等原因,房屋质量纠纷也不断涌现。加强行业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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