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息收入怎么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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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下列项目: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二)从港口、海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免税货运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三)接受货物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贵公司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在收到款项时,应计入“应收账款”科目,同时会相应增加“银行存款”科目的金额;收到客户还款或利息款时,冲减之前的“应收账款”科目,同时会有相应的“银行存款”科目流入。

因为企业发生贷款业务所涉及的税种较多,需要缴纳的税款有营业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所以不能简单的根据“收入—费用=利润”的计算方法计算出企业的利润总额,然后再乘以税率得出应纳税额。如果企业只是取得利息收入,相关的支出能够得到合理的扣减,那么,企业只需要就利息收入申报缴纳5%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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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分为存款利息收入和贷款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包括购买国债或者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上利息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利息收入开票,首先需要确定开具的发票是贷款利息还是存款利息,根据业务实质开具对应的商品和服务名称。

根据国税发[2003]158号文件第一点,对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因债务人破产难以收回账款而按规定程序批准作为呆账的情况,或者经批准用贷款核销的债务重组损失,其经批准的呆账及贷款核销的损失金额,可以作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其他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不含贷款利息收入的合同本金计入“贷款”科目,其应收利息应在实际收到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应在实际收到利息时确认收入,作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金融企业可以在收到利息时开具发票。对于债务人的破产,贷款核销等情况,经批准后确认的实际损失金额,可以作为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日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对于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逾期利息,会计上冲减利息收入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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