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厨房怎么分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建筑物巧用部分,是指根据建筑物的构造,明确为单户业主使用,但具有巧用功能的空间、设施及设备。具体包括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电管线等。根据这一规定,建造在小区内属于市政公用的设施,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仅享有权利,无处分权。公用厨房属于市政公用设施,因此业主不能对此设施进行处置。而公用厨房应当作为公摊面积。具体分摊给哪些房屋作为共用部分,由房地产测量规范和设计图纸确定,因此该公用部分由哪些房屋按份共有,无法直接确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房屋,应当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功能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登记制度,可以特定为建筑物的最小单元。公用厨房无法独立区分,也没有办法特定为建筑物的最小单元。综上,无法确定你所说的公用厨房应当分摊给哪些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