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资产归谁所有?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也即因履行信托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由受托人享有。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转让的财产相区别,不同委托人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也相区别,使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的独立性不仅有利于信托的顺利执行,也便于信托资产的管理和运用,更有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使受益人的债权最终得到满足。
作为信托委托人,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信托,并从中获取收益,当该财产被受托人管理后,便成为信托财产,虽然委托人仍然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但是该财产的管理权已经委托给信托受托人,并且,其管理权并不因为委托人对该财产的转让而发生转移,只要信托合同存在,该财产的所有权与处分权就不会发生变化。
信托财产的独立,并不是让信托资产成为“空中楼阁”,一旦该财产以收益或转让的形式返还给委托人,该财产便成为委托人的固有资产。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形成的债务,由信托财产承担。即只有信托资产的收益和转让所得用于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当对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及处分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