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和不良贷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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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和不良贷款的区别?其实,坏账和不良贷款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只是说的不一样而已。如果金额较小,并且是会计科目里面长期挂账的,那么就可以视为坏账,如果会计科目里面没有合理预期可以收回的,那么也可以视为坏账。如果金额比较大,那么就不能够被忽略,就会提交给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决策,如果不及时决策,那么就会贻误决策的最佳时机,对公司的资产将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对流动资金不是很充分的公司来讲,不能收回来也就只能当作是不良贷款了。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破产债务和风险监管的报告》中规定:对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收回的,可以认定为坏账准备。

二、企业应该设专项账户核算。 新增账核销条件及程序如下:

三、《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坏账损失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经贸企管字[1997]第123号)第四条规定:坏账损失应依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出的最新修订的《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报告新制度》的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坏账损失是指企业因发生存货毁损、清仓积压等原因而支付的销货方不予退换的货款;因发生货物质量缺陷等原因而支付的赔偿金;因销售方公司解散、破产、被撤销等原因,无法收回的货款。

(二)下列各类款项不属于坏账损失范围:

1、因购销双方书面协议而发生的偿付期限延期所造成的垫付资金利息损失;

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延期交付的损失;

3、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应由销售方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简称代扣税金),应从坏账损失中扣除;

4、属于销售方的付款到期应付款项,购货方尚未付清货款的,不列算坏账损失。

第五条规定:企业应按照不同的欠款人和金额,设置相关的应收账款资料和备查账簿。

第七条 企业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应依据下列证据材料并填制《坏账损失申报表》,向企业所在地主管财政的部门和国家级管理部门申报,经过核实审批后,方可予以确认。

(一)购销合同或供货发票等原始凭证;

(二)销货方或购货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者有法定原因由人民法院受理重整、和解及其他程序的,应提供人民法院有关文件,包括破产公告、重整公告、诉讼文件、批准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的文件;

(三)销售方注销、停业而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包括宣告破产)、和解、重整申请及有关诉讼文件的;

(四)属于企业收回已作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账款,应当提供有关财务凭证和相关账目。已确认的损失的应收账款又收回的,应重新填写《坏账损失申报表》,注明收回原坏账原因,并报主管税务机关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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