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占股多少可以开人?
理论上讲,股东会拥有对董事进行解聘和改选的权利,但实践中并不建议股东随意行使该项权利。 《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有权了解和审查董事会成员的工作情况等;当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时,有权要求董事会对有关决议予以撤消或作出相应补救措施;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有权出席并行使自己的投票权,等等。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之一就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了5种具体情形,供审判实践参考。 根据上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公司僵局案件时,应当从下列角度审查是否属于公司僵局的法定情形: 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首先是属于公司的内部障碍,应优先通过公司内部救济方式解决;而股东直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是公司僵局的最终救济途径,故除存在资本显著不足等符合法定事由的例外情况外,司法一般不予介入。
除非出现《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的导致公司僵局的情形且排除资本明显不足的例外情况,否则股东以单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