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开除学籍怎么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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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老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等机构或组织采取各种合理合法的手段予以救济。其中,申诉制度是学生权益受侵害后最为重要的救济制度。

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对学校或老师有异议或有申辩要求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普通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不服、认为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申诉。被申诉的学校、老师应当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申诉期间,原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作出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单数,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请相关责任人和证人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复查结论,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报学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学生申诉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学生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学业成绩、毕业文凭、升学、就业等待遇以及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老师对报名、转学、退学等有异议或有申辩要求,但不属于《教育法》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可以申请申诉的事项,学生可以向学校或其他机构指定的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要求,由其予以处理。学生对处理结果以及学校或其他机构未作出任何处理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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