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业需要比价吗?
从价格管理角度讲,按照政府定价的三种形式,垄断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属于政府定价范畴,而政府定价的项目中,除极少数外,大部分实行了政府指导价和最高限价管理形式。这就赋予了企业一定的定价自主权。
因此,垄断性行业比价的高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责任进行约束,并不是企业说了算。比如,为配合国家“西气东输”工程建设,规范天然气供气价格行为,国家计委在2002年制定的《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就明确规定了配气价格、输气价格和天然气出厂价格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比价关系,其中跨省长途运输的天然气到站价格按0.2元每立方米的标准,加上各卸气点对应的本地区管道运输损耗费,再加上管道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等成本和费用及合理收益核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管道运输价格以0.1-0.15元每立方米为标准,加上本地区运输损耗费,以及管道设施的成本和费用及合理收益核定等。其他如水电、航空、铁路的价格管理办法中,对同质的比价原则基本上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定价成本调查,价格调查是定价的必要程序,政府作出定价决定必须以价格成本调查所确认的定价成本为重要依据,并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比价和判断确定,在必要时还要通过价格听证或专家论证制度来防止比价不合理的情况发生。
如2003年,国家计委会在组织召开听证会时,就收到部分代表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提出的调整城市公交票价和出租汽车运价比价的意见与建议。对这个问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了研究,在没有新的政府定价出台前,仍然维持原有的比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