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公募基金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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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一直是个热点问题,本文尝试进行解答,欢迎提出意见。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公募基金投资者在2017年购买了一只净值型理财产品(相当于基金),年收益率4%;同时,该投资者在2018年购买了另一只净值型理财产品 (相当于基金),年收益率-6%。那么,他在2018年的税务处理时,能否将这两只产品合并在一起计算收益呢?

实际上,根据财税〔2013〕5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理财获得的利息收入是免税的。但是,免税的条件是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符合“合理”、“正规”的原则要求。如果投资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没有合理预期,或者投资行为不符合相关税法规定,则有可能导致相关收益被征税。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再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财产转让所得;……第五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护理费、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可见,除了上述第一条规定的7项个人所得外,其他所得都需要计入综合所得缴纳个税。而第一条第七项所列举的各种补贴和奖金都需单独计税。

对于公募基金而言,其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上述免税条款所提到的收入呢?我们认为,从现行税法来看,公募基金本身不属于上述免税条款中列举的各种补贴,故其收益应并入综合所得缴纳个税。对于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况,应该将两只产品的收益分别核算后,再决定是否要并入应纳税款。 当然,对于合规经营的公募基金来说,按照市场收益率来进行产品设计和运作,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发生了像去年底今年初的股市下跌,或者债券违约等意外情况,基金的收益就会明显低于预期,此时就可能涉及税法上的“亏损”。那么,这类“亏损”能不能向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呢?

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是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进行税前扣除的。但是,纳税人不能随意虚增经营亏损获得不合理退税。另外,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如实申报纳税。

我们从两个方面得出了结论——

一是从税务处理的角度看,投资者不应该将两类收益合并在一个年度里计算;

二是从财务报告的角度看,基金公司也应该分别确认每类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入与支出,以实现正确的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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