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如何计提工资?
新办的工业企业,没有生产人员,只有几个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 那这些人的工资要计入哪里呢? 是不是要按工资的用途来划分,管理人员的计入管理费用,财务人员的计入财务费用(其实财务费用应该是费用的二级科目);
但如果是新办的企业,还没有开始生产经营,那这些人员的工资到底应该计入哪里呢? 我的理解是:因为是新办企业,并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这些人员的工资不应该计入任何一级科目里。 但如果这样处理的话,财务报表的期初数就不对了。因为会计核算都有前后连续性的原则,期初数是上年年末数的延续,而我们现在不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或“财务费用”,那么去年年末就应该有个待摊费用——职工薪酬,而这个年初就没有这个余额了,这怎么衔接啊!!!!! 求各位大虾帮忙解决,小女子感激不尽!!!
回答: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按照规定发给员工的劳动报酬,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新建企业发放的员工工资,应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问题的答复》(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五、关于企业发生劳务支出项目的计税基础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的下列支出不能扣除: (三)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所以,你公司支付给王老师的劳务费,不得税前列支。但是,对于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防伪开票系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提供由经办单位盖章的证明文件以及记载有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的复印件。 你公司支付王老师工资应凭合法有效的工资发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等)、工资表、员工身份证、离职证明等,到税务局代开5%的发票后才能付款。否则,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