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证如何办理?
申请办理应提供如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入证明及有关资信证明,如工资收入、自有资产等有关证明
4、已婚的要提供结婚证、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要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借款用途证明,如购物合同等
6、担保证明材料。担保方式包括抵押、保证、质押等方式。以抵押方式担保的,应提供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同意抵押的证明,以及抵押物价值评估证明。以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提供权利凭证和处分权人(包括持有人和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以及相关证件。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相关资料
7、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额度、利率与期限
贷款额度:不超过五十万元
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幅度(具体浮动幅度由经办机构确定)。
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程序
贷款人申请贷款证小额贷款时,可向经办机构或经办机构指定的客户经理提出贷款申请。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对贷款证持证人和担保人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与贷款证持证人(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贷款合同。经办机构审核审批未通过的,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贷款证持证人,由经办机构做好记录备查。
经办机构在贷款合同签订且落实全部担保条件后、发放贷款证小额贷款。对以存单设定质押的,应以质押的存单作为贷款的唯一还款来源(即在贷款证中选择存单质押还款),贷款证持证人(借款人)不需另行开立存款账户;对以保证、抵押担保的,应要求贷款证持证人(借款人)指定一个在经办机构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归还贷款证小额贷款的唯一来源,并与经办机构签订支付约定,由贷款证持证人按支付约定将应还款项存入该账户,经办机构应按支付约定自动从该账户中支取应还款项。
贷款证小额贷款到期,贷款证管理机构应根据原个人综合消费或个人循环贷款合同约定通过公告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提示。贷款证小额贷款到期,应由贷款证持证人(借款人)按时全部偿还,若贷款证贷款逾期,经办机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收罚息,同时根据原个人综合消费或个人循环贷款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信贷制裁及其他催收措施,并停止使用该贷款证。为减少不良资产,经办机构可根据合同约定,使用《支付约定》中确认的账户或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人账户中的相应金额归还贷款证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