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职工包括哪些?
学校教职工是指在学校工作,并纳入编制管理或由上级行政部门审批确认的人员。主要包括教师、校医(保健老师)、行政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五类。 1.教师 主要指直接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根据需要分别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包括:
(1)具有教师资格并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人员; (2)根据教学需要,承担课程辅导、答疑、实验、实习指导等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教师。 除上述两类外,其他不在教学一线的教师均不属于教职工范畴。
2.校医(保健老师) 主要是指在学校提供医疗服务,开展卫生防疫、健康教育,掌握学生健康状况、负责制定卫生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医务人员。
3.行政人员 主要指受单位委托负责行政管理、事务处理等相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年级(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学工办主任、副主任,教务科科长、副科长,教科室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图书管理员,报刊杂志收发员,保卫干部,网络计算机管理员,水电气热等维修人员,以及食堂工作者等。
4.工勤技能人员 主要指履行技术技能职责,并获取相应报酬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后勤部门中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保安、保洁等部门中从事技术和操作的人员。
5.离退休教职工 离退休教职工属于学校的员工,与学校保持着相对稳定的利益关系和归属关系。应由学校按政策规定标准支付其生活费及其他相关待遇。但离休老干部不属教职工概念范畴,而应归入“学校领导成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