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倒闭董事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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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代表是不同的概念。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企业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由该分公司隶属的企业法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县(市)级以上工商局申请登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核准登记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具有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可以认为,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理人。

其代理权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委托合同的明确约定;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的或者代理合同明确约定的,企业法人代表无权代替企业法人作出任何决定。如果企业法人不授权给股东、董事或者其他高管担任法人代表,则这些人即便被工商局登记为法人代表,也没有代理权。他们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任何决策和签的任何文件,都因未经授权而无效。 所以,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大股东、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不必然就享有直接支配、控制公司财产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权利。如果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没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其次,从题主提供的材料来看,企业法人变更应该是因为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需要,并不是因为股东、董事或者经理的个人行为。所以,变更法人对于债权人来说,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需要向债权人告知。债权人应当知道企业法人变更的事实,但因为企业法人与原法人代表不同一人,变更之后债权人也应当及时向新法人代表主张自己的权利。至于新法人代表是否向股东会、董事会报告,并不能影响债权人向企业主张权利。但如果因此导致债务人财产灭失等情况,相关责任人可能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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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公司解散、公司破产情形下,都需要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股东有下列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资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不作财务记载的;

3、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4、以公司的财产为个人债务作担保的;

5、股东有独立三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盈利不纳人公司进行收益分配的;

6、其他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混杂,很难分清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的实际出资,低于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差额补充责任;

(3)设立登记时,公司的股东出资是虚假的,未实际交付或者实际交付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标示的价值,则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足出资和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

(4)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差额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倒闭不必然需要股东承担个人责任,但存在公司财产混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滥用行为时,公司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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